“李步云法学奖”评奖办法
2013年7月18日第一届李步云法学奖评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,根据2015年9月16日第一届李步云法学奖第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李步云法学奖评奖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,2020年8月22日第二届李步云法学奖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《李步云法学奖评奖办法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改正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推动法学研究、鼓励中外法学交流,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特设立“李步云法学奖”。
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中国法学研究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国学者,和为中外法学研究与教育交流作出杰出贡献的国外学者或者机构。
第三条 李步云法学奖每年评选颁奖一次,每次奖励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或机构各1名,可空缺
第四条 每位获奖者奖金为人民币15万元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五条 为保证评奖工作的科学、客观与公正,设立“李步云法学奖评奖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评奖委员
会”)。
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由15-19名委员组成,评奖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可连任。
每次换届改选的委员数量不低于全部委员的四分之一,评奖委员会委员由研究院聘任。
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可连任。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奖委员会选举产生,由研究院聘任。
第八条 委员任期结束或不再担任时,由委员提名新委员人选,经研究院董事会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后成为评奖委员会委员。
第九条 评奖委员会委员的资格:
(一)从事法学研究,熟悉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历史与现状;
(二)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判断力;
(三)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,学风严谨,公平公正;
(四)有社会责任感,热心公益事业。
第十条 评奖委员会主要职责:
(一)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参评条件,确定具体的评审标准;
(二)对已提名的获奖候选人进行审议,决定最终获奖人;
(三)受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评审工作提出的异议和投诉;
(四)总结评审工作经验,适时对评奖办法提出修改意见。
第三章 评奖程序
第十一条 候选人由评奖委员会委员提名,每位委员可以推荐3名提名候选人,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。评奖委员会委员不得成为被提名对象。
第十二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被提名者的贡献进行形式审查。将资格审查结果送交评奖委员会审议和表决。
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会议,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出席,方为有效。
当评选委员会议出席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时,当次会议不进行投票。经评奖委员会主任决定,会议可以以通讯会议形式举行。
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投票的统计及保密工作。
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最终获奖人。每位委员只能投票给国内外各1位候选人。获奖者须获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。
第十五条 研究院根据评奖委员会的投票结果,作出授予李步云法学奖的决定。最终评奖结果由研究院公布。
第十六条 评奖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评奖身份不相符合的以下行为。
(一)泄露相关评奖工作的内容;
(二)索取和收受礼品、礼金;
(三)当委员直系亲属参加评奖时,应告知评奖委员会并回避。
(四)其他有损评奖委员会声誉的行为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李步云法学评奖委员会负责本办法修改,李步云法学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李步云评奖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。